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NCCU National Cheng Chi University Electronic Thesis & Disser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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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嶺南摭怪列傳》中的女神傳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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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論文以《嶺南摭怪列傳》為核心,採用文獻分析法、故事類型學和容肇祖剝皮法理論,聚焦研究與愛情、生育及夢境相關的女神傳說,剖析越南女神形象及成神歷程,探討越南女神傳說中的多元母題、跨文化交流與本土文化特色。   研究發現,《嶺南摭怪列傳》女神傳說展現愛情、生育、夢境等多重母題,與中國、印度及西南少數民族故事互有呼應,情節豐富。女神形象兼具智慧、堅貞、剛毅,部分角色展現自主性與領導力,反映越南獨特性別文化及母道傳統。傳說融合儒家、佛教及本土自然崇拜,體現宗教與政治的互動,彰顯民族意識與文化創新。女神成神多經歷苦難與神蹟,結合民間祭祀與官方褒封,現今以廟會等形式延續,具凝聚社群與文化傳承作用。   綜上所述,本論文揭示《嶺南摭怪列傳》女神傳說呈現跨文化交流、性別意識、宗教儀式與民族認同等多重意涵,反映越南社會對女神的多元期待,展現越南文化的主體性與創新性,具獨特學術與文化價值

    成本差異對農地工廠設立之影響—以高雄市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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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隨著工業用地價格不斷攀升,尤其南部部分工業區在 2019 至 2023 年間地價漲幅甚至翻倍,企業面臨的設廠與營運成本壓力持續增加。在此背景下,一部分企業選擇轉向成本相對低廉的農地設廠,即便此舉涉及違規使用土地的風險。然而,過去相關研究多聚焦於法規制度與政策治理,較少直接從企業經濟行為切入,系統性分析成本差異在農地工廠選址決策中的角色與重要性。 本研究以高雄市各行政區為研究範圍,從經濟成本、地理、產業區位等觀點出發,設計涵蓋「絕對成本」與「相對成本差異」兩大構面之分析框架。 在方法上,本研究首先運用特徵價格理論建立多元線性迴歸模型(OLS),以分析各項成本與區位變數對農地工廠分布的影響,並透過 GeoDa 軟體檢測模型殘差的空間自相關性。若存在空間依存現象,則進一步採用空間誤差模型(SEM)修正估計偏誤,以確保模型推論的穩健性與精確性。 本研究的目的不僅在於釐清成本差異在農地工廠設立中的作用,更在於從空間與經濟的整合視角,揭示企業在合法工業用地與農地之間的選址邏輯,並藉由實證結果為土地利用管制、產業規劃及農地保護政策提供參考依據。期望本研究的分析框架與方法能為後續相關議題之探討奠定基礎,並促進工業發展與農業資源永續利用之間的平衡

    學術圖書館應用人工智慧生成內容之情境分析: 價值導向策略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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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全球受到人工智慧生成內容 (AIGC) 浪潮襲來,人們的資訊行為和知識獲取方式正逐漸改變,各個領域亦開始設法導入相關應用,學術圖書館也不例外。在人工智慧時代,服務供給與使用者需求間的適配性和共同成長已成為學術圖書館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然而現階段在導入人工智慧生成內容方面仍屬起步階段,缺乏整合性策略規劃和長期發展藍圖,過去研究多著重於人工智慧技術的應用與發展,對於其背後的核心價值、策略規劃與服務設計尚未充足,因此本研究採用價值導向策略觀點,主張學術圖書館可透過價值為導向的服務策略來強化人工智慧生成內容的服務效益,從而促進使用者參與及服務改進,達到價值共創之目的。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採用個案研究法、情境分析法與深度訪談法進行,首先選擇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作為研究個案,深入探討其應用人工智慧生成內容之現況與趨勢,並藉由情境分析法所建構之四大情境(導入過程與挑戰、使用者需求變化、跨領域合作、持續改進升級)對應至價值導向四大構面(資源配置構面、價值創造構面、利害關係人參與構面、持續改進構面)建構訪談大綱,分別邀請館員、技術人員及使用者參與訪談,蒐集不同類型對象之實務經驗與多元觀點。最後經由主題分析法,將訪談內容進行歸納與編碼,解析政大圖書館在導入人工智慧生成內容的組織條件、制度規劃與治理局限。本研究結果發現,高教圖書館面對生成式人工智慧的轉型挑戰,唯有透過價值導向策略之整合、強化跨部門協作、建立倫理審查制度與完善使用者參與架構,才能使學術圖書館在AI時代中負起可信、透明且具價值的知識中介角色

    多元家庭下人工生殖之開放與禁止—以英國的子女利益配套討論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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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論文以我國人工生殖制度中對多元家庭的開放為主軸,探討在家庭樣態日益多元的社會背景下,現行人工生殖法是否已無法妥適回應社會生育需求,而有進一步檢討其施術主體的擴張與配套措施的必要性。我國已承認同性婚姻並且婦女意識抬頭,單身女性、同志伴侶與非婚家庭已日益增多的情況下,人工生殖制度應納入多元家庭作為施術主體,並檢討子女保護機制與家庭法律結構的調整方向。 對於上開議題,本文將探討人工生殖法將施術主體限制在異性婚姻之正當性,以歐洲人權法院與美國的司法實務為觀察對象,分析我國對多元家庭施術之限制是否構成對生育自由、家庭權與平等權的憲法保障,並進一步檢驗該限制措施對於各類受術主體造成過度限制,而有違憲法上基本權保障,並於最後說明受術主體和人工生殖子女間之基本權衝突,以烘托問題意識。 在配套措施上,本文探討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於人工生殖制度中之運用,主張在人工生殖領域中適用子女利益時,和親權酌定等事件不同,應考慮英國通過人權法後的子女利益審查模式,考量其對於受術主體基本權之影響,避免國家或評估者的不合理干預。並參酌英國《人類受精與胚胎法》第13條第5項及其實踐守則的修法歷程,佐以我國現行既有制度(如收養、親權酌定)提出我國人工生殖子女利益的評估程序及實質內涵。最後,針對我國衛福部已經公告的113年修正草案第六條作為分析對象,提出其細部內容的詮釋、評估程序如何制度化以及未來立法審議時的建議。 又為建構符合「子女利益」之多元家庭人工生殖子女之親子關係,本文將先釐清我國人工生殖與自然生殖在親子關係建構方式上的制度差異,並分析異質人工生殖相關條文在法釋義學上的爭議與分歧之見解。其次,英國《人類受精與胚胎法》於2008年修法後,為兼顧受術者保障與子女利益,逐步建構起以意圖模式(intention model)作為多元家庭親子關係的建立方式,其具體內涵、學說見解以及實務操作對於我國人工生殖法在建構或解釋多元家庭親子關係上或有啟發,故本文將分析其內容,並對於我國法之修正提出具體建議。最後,在血緣知悉權方面,為顧及對於多元家庭子女之人格保障,本文亦引介英國匿名捐贈制度之實施經驗,說明其在隱私保障與子女知情權之間所面臨之衝突與修正爭議,進一步論證我國是否應開放非匿名捐贈模式,並建構階段性資訊揭露制度,以兼顧子女自我建構權與家庭隱私之平衡保障。 整體而言,本文結合社會脈絡、基本權分析與《人類受精與胚胎法》之比較法觀察等方法,從如何開放與配套措施的設計兩個面向出發,探討我國人工生殖法現行之修正方向。期待藉由跨領域的資料與英國經驗,觀察我國在開放多元家庭施作後可能面臨的爭議與問題,並提出初步制度規劃,以兼顧受術家庭權利與子女利益的保障

    危機時代的泰國影視愛國主義敘事:三部歷史劇的文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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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研究透過文本分析三部泰國影視作品—《暹羅女王》(2001)、《泰王納黎萱》(2006–2015)與《天生一對》(2018),探討泰國影視劇如何在政治或社會危機下,運用劇情與敘事回應時代情境,並以「三位一體」(王室、宗教、泰族)元素建構愛國主義,以達政治目的。 研究動機來自2020年泰國學運後,社會對軍方與王室質疑日增,傳統愛國主義宣傳效果式微,「三位一體」意識形態面臨挑戰。考量影視作品作為國族建構與社會穩定的工具,本文聚焦四大研究問題:三位一體如何在劇中再現?影視如何與時代對話?愛國敘事呈現何種變化?並探討影視於文化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 研究方法採個案質性研究,並以王室、宗教、泰族三軸為分析指標。文獻回顧結合Anderson的「想像的共同體」、Dayan與Katz的「媒介事件」理論,說明媒體作為建構國族認同與宣傳工具的角色;另援引Ishii、Selway、Fong、Dressel、Sripokangkul等對「泰國性」、「三位一體」的研究,輔以Thongchai與Strate對「我者/他者」邊界的探討。 研究發現三部作品反映各時期的政治訴求與敘事策略。《暹羅女王》強化王室形象、重申穩定與國家利益;《泰王納黎萱》突顯王室、佛教、軍隊的不可分割,支持軍政府正當性與敵我區分;《天生一對》則透過懷舊與日常文化情境,柔性內化三位一體。這顯示影視作品中的愛國主義敘事並非固定,而是隨政治情境與社會焦慮不斷重構。政權在尋求穩定時,強化忠誠與敵意;在正當性不足時,則以文化認同與情感敘事重建基礎。整體而言,愛國敘事正由剛性轉向柔性,展現泰國政府透過娛樂媒介進行文化治理與價值導向的高度期待

    中國本色化基督教的嘗試:以真耶穌教會奠基者魏保羅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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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論文旨在探討二十世紀初中國基督教本色化的嘗試,聚焦於真耶穌教會創始人魏保羅(1877–1919)所展開的宗教行動與神學建構。透過歷史文本分析、教會見證文獻以及晚清至民初的社會脈絡爬梳,本文指出:真耶穌教會並非單純模仿西方五旬節派運動,而是在中國宗教文化與靈恩經驗交會的張力場中,逐步形成一套具有強烈本土色彩的靈恩神學與制度體系。 魏保羅在禁食、異夢與說方言等靈異經歷中,建立起一種具象化的屬靈話語體系,並以日記體記錄方式將個人經驗轉化為集體教義,進而制定五大信仰與十大教條,建立教會聖約規條。他所領導的運動不僅拒絕西方差會權威,亦徹底排拒中國傳統宗教的祭祀與儀式,在「本色化/反本色化」的矛盾中形塑出一種另類的靈性自主模式。 本文認為,真耶穌教會的誕生,是中國宗教現代性危機下靈恩主義與末世信仰交織的產物,魏保羅則可視為本色化基督教歷程中,一位透過靈性經驗與文本書寫實現「去差會化」、「去制度化」、「去殖民化」的行動者。其神學語言與教會模式,至今仍深刻影響著真耶穌教會的全球擴展與信仰形構

    企業策略轉型演變之動態能力分析-以HTC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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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高科技產業面臨日益加劇的市場變動與技術更新壓力。從智慧型手機市場的逐漸飽和,到虛擬實境(VR)、人工智慧(AI)與元宇宙等新興應用的快速發展,產業技術與商業模式持續演變,促使企業不斷調整策略方向,以因應外部挑戰與內部轉型需求。然而,部分企業即使曾在特定階段取得成功,卻未必能在後續轉型中維持競爭優勢,在這樣的背景下,企業如何在不同階段做出有效調整、持續推動策略轉型,已成為企業實務與學術研究的重要關注焦點。 在回應這類持續變動與多次轉型挑戰時,企業所展現的組織調整與策略執行能力,往往決定其能否維持長期競爭力。本研究以Teece(2007)提出之動態能力理論(Dynamic Capabilities)為分析基礎,根據其提出之三構面:感知能力(sensing)、把握能力(seizing)與重組能力(reconfiguring),作為檢視企業策略轉型歷程中能力展現的核心工具。並進一步參考Teece, Pisano, and Shuen(1997)提出的「過程-地位-路徑」(Processes–Positions–Paths, PPP)理論,說明企業動態能力強弱形成的三項關鍵因素:組織運作過程、資源與市場地位,以及過往發展路徑。 本研究選擇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HTC)作為研究對象,分析其自 1997 年以來,從行動裝置市場的代工製造(ODM)、自有品牌,到進入虛擬實境(VR)市場的三個主要策略轉型階段,透過公開資料與深度訪談進行質性分析。研究發現,HTC 的感知能力長期著重在供給端的技術發展,但在掌握消費市場之需求端方面,表現相對較弱。在把握能力方面,雖然積極投入資源、推動新產品的開發,但在商業模式的建立與後續成果的落實上,行動相對保守,影響了技術投入的整體效益。而在重組能力方面,HTC 各階段皆展現出一定程度的組織調整意圖,從早期轉向品牌所推動的內部調整,到進入 VR 領域後進一步發展出較明確的部門分工與運作架構,呈現出從初步調整走向制度化的發展趨勢。 整體而言,HTC 的動態能力表現並非持續提升,而是在不同策略階段中呈現出起伏變化。研究也發現,企業能力的展現與實際成果之間,常會出現時間差距,特別是在組織尚未完成相應調整時,即使已有前瞻行動,也可能難以及時產生成效。透過 HTC 多次轉型的案例,本研究希望提供高科技企業在面對環境變動時,對於能力培養與組織調整的經驗參考與策略啟示

    代孕契約之監管與子女權益之保障—以我國與英國法制比較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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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孕生殖的演進給予無法生育者一線曙光,妥善運用將可以是造福不孕者的方法,惟不當濫用將可能造成侵害代孕者及代孕子女權利之結果,而使我國對於是否開放代孕一再卻步。然求子心切之潛在委託者不在少數,禁止代孕無法抑制乞求子嗣的渴望,致使潛在委託者只能向外或以非法管道尋求協助,此舉將造成代孕親子關係認定困難、委託者遭不肖仲介詐騙、嚴重侵害代孕者權益等問題發生。倘若開放國內代孕,反而可以降低國人從事國際代孕或地下代孕的誘因,對於代孕嚴加管制更能夠周全保障代孕者及代孕子女之權益,例如立法者可以選擇禁止商業型代孕、限制代孕當事人資格、醫療機構及代孕機構須經核准等監管手段,以平衡代孕可能侵害代孕者以及代孕子女權益之弊病。   本文首先說明人工生殖與代孕生殖不同之處,以釐清我國允許異性夫妻實施人工生殖,卻禁止代孕之原因;其次,羅列贊成及反對代孕合法化之主張,以說明代孕可能產生之弊病得以藉由監管方式解決。另各國考量其背後之複雜性,而對於代孕制度有不盡相同的選擇,本文將介紹若干禁止及開放代孕之國家,開放代孕之國家又可依其管制嚴謹或寬鬆為區別。   英國自1985年制定代孕安排法將代孕合法化迄今已有多年歷史,相較於我國至今尚未開放代孕而言,英國代孕法制發展較早且實務運作行之有年,而英國代孕法制同我國代孕立法芻議,僅開放利他型代孕,且相當尊重代孕者之自主決定,故本文擇以作為比較法國家。然而英國由於代孕法制的不足,導致公權力僅能於子女出生後進行審查,又親子關係之認定仍先遵循分娩者為母原則,再由委託者向法院聲請親子令,將親權由代孕者移轉至委託者,造成代孕子女身分不安定,從而於2023年由法律委員會出具之諮詢報告及擬定之代孕草案,希冀引入孕前審查制度並改變親子關係認定方式,由代孕機構職司監督代孕之責。若經代孕機構確認符合代孕各項要件,於子女出生時,即能由具有意願之委託者成為子女之法定家長。同時,為確保代孕者之意願受到尊重,其同意擔任代孕者毋庸獲配偶同意始得為之,另賦予其於一定期間內享有撤回同意之權利,再由法院依照兒童福祉決定法定家長。   我國則是對於代孕合法化未能產生共識,故討論幾十餘年迄今尚未有定論,故本文將介紹我國歷年來對於代孕之立法芻議及實務爭議。衛生福利部於2024年5月14日預告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擬使代孕生殖合法化,該草案對於代孕當事人要件、事前諮詢與評估程序、代孕契約成立要件和無效事由及代孕親子關係之認定等面向均有所規範。雖然最終因社會爭議過大,而決定先行將代孕與本次修法脫鉤處理,但公布後確實引起各界回響以及討論,故本文將針對該草案進行全面性的介紹與評析,探討有何不完善之處使多數國人對於代孕仍心存疑慮。   最後,於比較我國2024年部版修法草案及英國2023年代孕草案後,進而提出本文見解及結論。本文認為代孕法制之設計,基本原則為「維護代孕者基本權利及尊重其意願」以及「子女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確保親子關係穩定」,另針對我國部版修法草案提出若干建議,例如應開放無法生育之單身者得以委託代孕,且應限制委託次數;為防免婦女基於人情或親情遊說,而不得不擔任代孕者,故應增訂委託者與代孕者間的輩分及親等限制;不符合代孕要件(如誤植胚胎、使用代孕者及其配偶之生殖細胞等)之情況,親子關係認定應類推適用人工生殖法等,以供作為往後代孕立法方向之參考

    透過「N 號房事件」探討韓國數位性暴力與性別不平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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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論文以韓國「N號房事件」為核心個案,系統性探討網路時代下數位性暴力與性別不平等的結構性問題。隨著數位科技與通訊平台(如Telegram、Discord)的普及,韓國社會近年出現大量以匿名性、加密技術為特徵的新型數位性暴力案件。N號房事件不僅震撼韓國社會,更揭示了數位空間中父權結構、性別階層與產業化犯罪的交織現象。論文首先回顧韓國性別史、父權文化的歷史脈絡,分析朱子學、現代化過程與網路社群(如Ilbe論壇)如何影響現代性別觀念與性暴力犯罪的生成。針對數位性暴力現況,論文整理韓國2010年代以來偷拍、非法影像散布、Deepfake合成、網路跟蹤等多元犯罪型態,並分析受害者年齡結構、性別比例、心理創傷與社會二次傷害。同時,論文檢視韓國政府自N號房事件後在法律(如N號房防止法、青少年性保護法)、政策(受害者支援中心、AI刪除系統)、教育(性別平等與數位素養課程)、平台治理(強化平台責任、跨國合作)等多層面的因應措施,並指出其成效與侷限。 在個案分析部分,論文細緻還原N號房事件的產生、發展、組織結構、技術手段(如Telegram加密、比特幣金流、Deepfake技術)、會員分級與犯罪產業鏈,並剖析加害者年輕化、組織化、觀看者「正常化」等現象。研究發現,韓國現行法律雖大幅修訂,但因平台配合度低、跨國執法困難、技術偵蒐落後,實際起訴率與受害者救援成效有限。受害者不僅遭受影像外流的直接創傷,更長期面臨心理壓力、社會污名與求助無門的困境。加害者動機多元,部分青少年因教育缺失、同儕文化與道德解離而參與犯罪,顯示教育與社會文化層面的深層問題。論文亦比較台灣與韓國在數位性暴力防治上的法律修正、平台責任、受害者支援與社會倡議,指出台灣在跨國平台合作、AI刪除技術、受害者匿名救援等方面的經驗可供韓國參考。 最後,論文批判現行政策的不足,強調僅靠懲罰與技術防治難以根治數位性暴力,必須從法律(強化跨國執法與平台問責)、教育(批判性數位素養與性別平等教育)、技術(AI自動偵測與刪除系統)、社會(去污名化、受害者友善支持體系)等多層面協同推進,並深化國際合作。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遏止數位性暴力,實現網路時代的性別正義。本研究對韓國及其他國家在數位性暴力防治、教育改革與社會文化轉型提出具體政策建議與學術參考,期盼能為未來相關議題的研究與實務推動提供理論基礎與實證經驗

    國際應收帳款承購相關國際規範及其準據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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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於1980年代引進臺灣,我國就此業務未設置專法或專章規範之,是以此業務於民法上係何種性質、業者若涉及國際訴訟時其準據法為何、此業務是否及如何融入既有民法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架構,將影響相關當事人之權利義務。 國際間嘗試就應收帳款承購業務為實體法上統一,重要里程碑為國際統一私法協會1988年「國際應收帳款承購業務公約」,以此為基礎,聯合國2001年通過「聯合國國際貿易應收帳款讓與公約」進一步處理許多爭議問題,並就此業務涉及之各項法律關係規範一套獨立之選法規則。國際應收帳款承購商聯盟訂定之「國際應收帳款承購統一規則」所處理議題則與前述二個公約不同,其專注處理雙承購商應收帳款承購制度下,出口承購商及進口承購商之間權利義務分配。2023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發布「應收帳款承購業務示範法」作為立法範本供各國參考。前述國際文件展現出於過去數十年間,國際間尋求應收帳款承購業務實體法上之統一,於法律架構方向上並未大幅變更,而係逐漸朝同一方向聚攏。 與此同時,國際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之準據法選擇,則需加以釐清。此業務其中「債權讓與」安排,涉及讓與人(供應商)、受讓人(承購商)及債務人(向供應商購買商品或服務之買方)三方間法律關係,其三方各自法律關係應適用何法律為準據法,即須明辨。歐盟2008年「關於契約義務準據法規則(羅馬規則Ⅰ)」已就債權讓與之準據法予以規範,然而,除前述三方外,債權讓與更可能有其他第三人涉入,例如讓與人之破產管理人或其他債權人,如對已讓與予承購商之債權主張權利,或同一債權被數次讓與予不同人,而出現競爭之其他受讓人時,即涉及債權讓與可否對抗第三人、及債權優先順序等問題,決定此類問題之準據法為何,亦應釐清。又我國採債權行為、物權行為二分法架構,債權讓與係準物權行為,應與其原因債權行為加以區別,然而國際間有部分法域不區分此二者,故就債權讓與之準據法,是否及如何與國際接軌,亦須予以關切。 鑒於國際私法選法規則與其所涉及之實體法領域高度相關,本論文將先探討應收帳款承購契約之法律性質,次而觀察國際文件規範趨勢,最後研討歐盟2008年「羅馬規則Ⅰ」規範之債權讓與選法規則以及相關學術討論,並以「羅馬規則Ⅰ」之思考架構為基礎,分析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國際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中各方當事人關係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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